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表示,“这部法律从头到尾都可以看到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加强对零负团费等旅游乱象的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是该法的重点之一。
针对市场中“零负团费”与景区门票价格上涨问题,该法相应作出规范,禁止导游和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景区拟提高价格的,应举行听证会。
如该法第35条对旅游社经营者的“不得”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招徕,诱导、欺骗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强迫购物,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一系列的“不得”,明确了通过强迫购物等途径获取利益这些经营行为的非法性;同时从旅游经营活动的全链条和各环节明确了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
旅游市场监管涉及多头执法,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经常遇到问题投诉无门等问题。旅游产业涉及到吃、住、行、游、购、娱六大环节。旅游的管理体制就是一个重大的难点问题。旅游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等执法部门应该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限。
只有加强对旅游发展的综合协调,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管理以及监督。才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让人们出门放心,游的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