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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法提供或出售信息,或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
作者:yinkai 日期:2013/3/29 15:13:58 人气:6374
国务院近日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凸显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剑指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信息现象。这个定于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条例》,无疑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又披铠甲。
根据《条例》,非法获取信息、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未按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的,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指纹收入等禁限采集
到银行开户办卡,很多人都不会去仔细阅读银行要求签字的协议。而这其中就有一行小字,等于授权银行可以把你的信息给征信机构使用。对此绝大多数人基本注意不到。
2013年3月15日起,征信机构以及包括银行、保险等机构,采用格式合同条款取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体注意的提示,并按照信息主体的要求作出明确说明。这是《条例》提出的明确要求。
事实上,大家还很关心,个人征信服务如何做到将涉及个人隐私数据与合理的征信数据加以区分,对此《条例》给予了明确规范。
《条例》规定,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条例》还明确,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不良信息保存期5年
《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否则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不良信息是哪些?《条例》指出,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为不良信息,如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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