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介绍 业务范围 法律法规 典型案例 法律博客 诚聘加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文章内容

国家赔偿涉及的精神赔偿问题的研究

作者: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 李欢 尹凯   日期:2010/1/20 16:59:24   人气:4588
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其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于民主社会主义的建设功不可没。然而,由于立法时理论准备不足、司法实践欠缺、国家财力以及社会公众心理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国家赔偿法》从一开始存在欠缺。下面我们将从一个大家所熟知的案例来具体分析一下:

2001年1月8日晚,19岁的女孩麻旦旦在其姐姐的发廊里看电视时,被陕西泾阳县蒋路乡派出所干警王海涛与派出所聘用司机胡安定强行带回派出所,进行轮流单独讯问,要求其承认曾与某男有过不正当的性行为。麻旦旦不承认,遭到王、胡的威胁、恫吓、殴打并被铐在篮球杆上。被非法讯问23小时后,1月9日,麻旦旦被送回家,随后,泾阳县公安局出具了一份《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该裁决书以“嫖娼”为由,决定对麻旦旦拘留15天。接到裁决书后,麻旦旦立即向咸阳市公安局提请行政复议并提出赔偿要求。2月6日,麻旦旦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是处女。2月9日,泾阳县公安局再次要求其做了一次“处检”,证明其仍是处女之身后,咸阳市公安局撤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此后,麻旦旦将两级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500万元。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行政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迫原告做“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器械等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误工费每日25.67元(从1月10日起)。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7月18日,二审开庭。12月1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麻旦旦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未获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麻旦旦精神几乎处于崩溃,但为了还自己清白之名,坚持出庭,由于支撑不住不得不入院治疗。这起荒唐的“处女嫖娼案”给麻旦旦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麻旦旦被刑讯逼供,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一审、二审判决都是赔偿74.66元,这种判决结果,不仅原告难以接受,法学界及关注此案的公众也难以接受。在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国家名义作出的违法行为侵害时,受害人受到的侵害,不仅表现在肉体上,同时表现在精神上,因此当侵权行为纠正以后,仅给受害人物质损害补偿,不给其精神损害补偿的做法是不公正的。虽然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并不违背现行法律,但法律的正确执行,并不代表事实上的公正,立法上的残缺必将导致执法上的狭隘,而这一切归根结底是由于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立法上的欠缺。

那么,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国家又为什么要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呢?完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又具有什么意义呢?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加害人因其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看,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项重要的权利补救制度,其是借助金钱、物质等手段以达到对受害人精神抚慰之目的,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国家之所以要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因为:第一,这是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我国国家赔偿法同其他法律一样,是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我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但是现实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的事件仍不断上演,为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宪法原则的基本要求的,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体现宪法保障民权、控制国家权力的宗旨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二,只有完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才能与我国《民法》相统一。国家机关侵权与民事主体侵权只是主体不同,本质上没有区别。作为民事主体之间因侵犯人身权而引起的精神损害,民事侵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国家同样要当承担起其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具体理由为:首先,国家及其权力机关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保护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能够健康成长,保护其人身权不受侵犯,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当其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精神损害时,国家理应承担其赔偿责任;其次,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国家赔偿法》却是法律的底线。当一个人受到平等主体的侵害,精神遭受损害可以要求赔偿,那么,相对于《民法》的责任主体而言,国家作为《国家赔偿法》的责任主体更应当承担起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另外更重要的一点在于国家权力的暴力性质决定了其侵犯自然人人身权和人格权的可能性更大,机会也更多。因此,为切实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促使公民与政府间新型平等关系的形成,以真正做到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就必须全面肯定和规范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无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还是国家侵权行为,只要给公民造成了精神损害的,均应给予受害人法律救济,赋予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第三,有利于彻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滥用以规范其行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以支付金钱等物质方式来追求心灵上的平衡。它不仅可以抚慰受害人的心灵,以另一种方式给它提供精神补救,而且这种经济上的威胁和制裁不但可以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的完善,推动勤政建设。

同时,完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于国家而言,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尊重人的尊严,认真对待人的各种权益,是对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对公民人格权遭受国家侵权行为的侵害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乃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于公民而言,是人权理论与实践取得重大发展的必然结果。人的尊严在各国宪法中往往居于各项基本权利之首。对精神痛苦进行金钱抚慰,是对公民权利予以最高层次的救济。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只见于第三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第十五条:(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有以上规定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该规定将精神损害赔偿仅限定在名誉权和荣誉权上,而对更根本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却没有涉及,且赔偿方式也未涉及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该规定对受害人并没有实质帮助,而是形同虚设,毫无实际意义。

令人欣喜的是在今年的6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中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规定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国家赔偿法向前迈出的一大步。然而,欣喜之余,我们分析一下该草案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且把“造成严重后果”具体为:“致人死亡、残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把国家精神损害赔偿限定于“致人死亡、残疾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这一范围却又过窄,我们依然以荒诞的“处女嫖娼案”为例,当年只获得74.66元国家赔偿的麻旦旦,即便按照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执行,仍然没有依据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她既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由此可知,这次的草案中虽然肯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但依旧还存着严重的不足。那么,我们该如何完善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呢?我们觉得应本着“有侵权即有赔偿”的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侵权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抚慰金的多少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侵权机关时候采取补救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是积极的,它的目的在于帮助受害人建立一个比较充裕的物质基础,帮助受害人战胜精神损害,尽快恢复心理上和精神上各种平衡,从而创造出新的精神生活。因此,我们迫切的期望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进而充分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彰显时代的进步。
新闻动态
律师在线

夏冉伟主任律师

关宁飞律师
地 址: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06号国贸公馆2号1006室
电 话:0371-67612565
传 真:0371-67612565
邮 编:450007
联系人: 夏冉伟(13213014083)
关宁飞(13903859573)
E-mail: boyangsuo@126.com
版权所有: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网站 将本站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信息 | 律师加盟 | 律所加盟
地 址: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06号国贸公馆2号1006室 邮 编:450007
电 话:0371-67612565 传 真:0371-67612565 联系人:夏冉伟(13213014083) 关宁飞(13903859573)
E-mail: boyangsuo@126.com 豫ICP备100037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