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工伤保险条例》标准及河南实施保险条例《暂行办法》之细则规定 | |
医疗待遇 |
按规定的医院、项目等由单位垫支或报销。 | |
伙食补助 |
住院治疗按出差标准的70%计算。伙食补助省内每天30元、省外50元,市内交通费每天20元。 | |
辅助器具 |
因生活或就业需要,经鉴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等。 | |
停工留薪 |
原待遇不变按月支付但不超12个月。延长不超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原待遇,转享伤残待遇。 | |
护理费用 |
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分别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注:2007年河南职工年平均工资20935元,日薪84.31元;2008年参考全国29229元) | |
1
至
4
级
伤残 |
保留 |
保留劳动关系的,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
解除劳动关系 |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为本人工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四级18个月; (二)按月支付伤残津: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三)退休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 |
缴费 |
凡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
河南 |
一至四级伤残,单位和职工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退休年龄。单位破产、注销的,职工达到因病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
5级
6级
伤残 |
一次性赔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为16个月、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
保留关系 |
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三)经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河南 |
(1)医疗补助金: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 |
河南特别规定 |
(1)五至十级伤残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年以上、不足5年的,按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2)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该两金的领取,不影响其按照失业保险规定领取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3)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保险机构承担。 | |
7至
10级伤残 |
一次性赔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为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
解除关系 |
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河南 |
(1)医疗补助金: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下落不明 |
3个月内工资照发;第4个月按月支付抚恤金;可预支工亡补助金50%。宣告死亡的,按工亡执行。 | |
交通事故 |
按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不足部分补足差额。单位已垫付的,当事人获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 | |
单位破产 |
原单位一次性缴纳10年工伤保险费用后经办机构支付一至四级相关待遇;五至十级由单位按上述标准执行。 | |
工伤复发 |
确认需要治疗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 |
工亡补助 |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河南: 54个月,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60个月。(四)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待遇。 | |
待遇调整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随变化由劳动部门适时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