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简某系某省农民,2008年11月18日15时许简某违章驾驶一外地摩托车停靠在上海市某区一公交站台处等客拉人。被该区交警支队民警李某发现并上前查处其违章行为,二人发生摩擦。简某被带到公安局并被认定犯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遂即被上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壹年叁个月。
问题:
简某被收容劳动教养正确吗?其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
本案涉及到劳动教养问题。所谓劳动教养,是指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九条: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第十条: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
(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发社会主义分子;
(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
(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
(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
(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即不管家居城市或农村,只要符合劳动教养收容条件的,均可以劳动教养。本案中,简某家居农村,在上海靠打零工维生,闲时以摩的拉客赚些外快贴补家用。即简某是一个为家庭积极辛苦劳作的人,其行为虽有违章之处,但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简某即使犯有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简某也不属于劳动教养的对象。且对简某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的认定因无证人证言,即证据存在瑕疵,故无法认定其妨碍执行公务。退一步说,即使简某犯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也只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